緊接著富邦TA98的改版,國泰的旅遊不便險也在 2020年3月18日也更換為新版
上次大改版才是在2019年5月份,短短的10個月時間國泰為什麼要改版呢?
不負責的推測應該是有部份理賠機會已經超出預期,所以只好趕快來改正條文
在屏除價格外,此次國泰只能算是小改版,但把許多限制變嚴格,也代表未來能請領到不便險的機會降低 (目前因為全球都列為疫區,所以線上投保中止無法查詢價格)
下面就節錄重點,告訴你國泰在新版條文中,到底哪些理賠項目被排除掉
本文所指的新舊版分別為:
新版:109.03.18 國產精字第 1090300006 號 國泰產物享樂遊旅行綜合保險
舊版:108.05.20 國產精字第 1080500032 號 國泰產物享樂遊旅行綜合保險
班機延誤
國泰不便險上次改版將國內出發段也納入理賠,同時採用階梯式 3個小時為級距
從3小時的 4000元 (早鳥 6000元),只要超過 9個小時可以理賠 12,000 (早鳥 18,000元)
再加上若航空公司無提供替代航班的情況,只要二年內再次前往當地就可以理賠
在此次武漢肺炎(新冠肺炎)影響下,航空公司紛紛取消班機,造成投保率大增
而此次的班機延誤,理賠標準變為嚴格了!! 先看條文的改動
新版條文 | 舊版條文 |
第六章 班機延誤保險 第四十一條 承保範圍 一、實際搭乘原定班機,該班機延遲起飛或降落原定機場達三小時以上。 二、該預定搭乘之班機因取消或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實際搭乘之替代班機抵達原定機場時間較原預定搭乘之班機晚於三小時以上。 三、預定之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遲所致之失接,於到達轉機點後三小時內(不含)未搭乘其他轉接班機者。 | 第六章 班機延誤保險 第四十一條 承保範圍 一、原定班機延遲起飛或降落達三小時以上。 二、該預定搭乘之班機因取消或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實際搭乘之替代班機抵達原定機場時間較原預定搭乘之班機晚於三小時以上。 三、預定之轉接班機因前班班機延遲所致之失接,於到達轉機點後三小時內(不含)未搭乘其他轉接班機者。 |
注意到條文的差異了嗎?如果你是班機延誤 (即代表該班機還是有飛,只是晚出飛),那你一定要搭乘原訂班機才能獲得理賠
如果沒有搭乘原訂班機,例如原班機延誤10小時,可以獲得1萬2的理賠,所以你想說自己改買另外一張機票出門,那很抱歉,這1萬2的理賠你是拿不到的
因為原班機仍然有飛行,所以如果你拿到的「班機延誤證明」那你一定要有搭乘該班機,國泰產險可以透過你的登機證知道你搭哪一班飛機,才可以獲得理賠
那是不是代表國泰就整個都廢掉了呢?其實不然,因為除了班機延誤外,另一種情況是班機取消,航空公司直接宣佈不飛了
當發生此情況時,你就是走 item 2:該預定搭乘之班機因取消或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所以在班機取消的情況下,你可以拿到 1萬2或1萬8的理賠
在你有拿到「班機取消證明」時,你就可以再自己改買其他班機前往當地,而此時的延誤時間就依你「原訂班機抵達時間」和「新訂班機抵達時間」來計算
同樣採取階梯式的理賠門檻,所以要拿到最高額(1萬2或1萬8)的理賠,你必須是在 9個小時後抵達
但這邊提醒一點 (原條文即有),若是班機取消航空公司有可能提供你替代航班 (例如隔天),那你必須要搭乘該航班前往,這樣子才有滿足理賠的要件 (請看下面不保事項的第4項)
那你會問,難道我沒有其他的自主的權利嗎?有的,除非你有不可抗力之因素,例如你在海外行程已定,晚一天前往會導致行程無法銜接,或是隔天有重要會議要參加,所以一定要回國
這一種情況,就你就可以不依航空公司安排,自行安排其他班機前往,並且請領理賠,所以重點你一定要有不可抗力之因素 (自己不想搭這種條件是不行的哦 ~)
第四十三條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本身事由而未搭乘預定之班機。
二、要保人向本公司締結本保險契約前,已發生班機取消、延誤;或已宣布罷工或工運活動。
三、被保險人抵達機場之時,已逾其預定搭乘班機辦理登機之時間。
四、被保險人未搭乘航空公司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航空公司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不在此限。
五、原定班機起飛時間不在保險期間內或預定之起飛及降落地點皆於台灣本島內之航班。
班機改搭 (新版改名為班機改搭重購票券)
與班機延誤互相搭配的另一個險種就班機改搭 (二種理賠二擇一)
像上面的舉例,如果是你是選擇班機延誤 (至少要延誤 3小時) 理賠金額比較高 (4000元起跳),那你就選擇班機延誤
但如果是班機改搭比較適合你,因為不需要延誤前往,那你就可以選擇班機改搭
但此次的改版新增了一個限制,班機改搭你一定要有「重新購買」
這一點到底是在防什麼呢?因為在傳統航空如果班機取消,他有機會幫你「改簽」其他航空公司
那對於舊版而言,你因為班機取消也搭了其他的航班,是滿足理賠要件的
但是,你並沒有實際的成本發生 (因為改簽的情況下,你不需要付擔任何費用,費用是由航空公司買單),所以變成沒有支出但卻可以獲得理賠
因此,在新版多加了限制,你一定要有實際花錢購票,那才可以滿足班機改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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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班機改搭重購票券保險 第四十六條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本身事由而未搭乘預定之班機。 二、要保人向本公司締結本保險契約前,已發生班機取消、延誤;或已宣布罷工或工運活 動。 三、被保險人抵達機場之時,已逾其預定搭乘班機辦理登機之時間。 四、被保險人未搭乘航空公司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 因素致無法搭乘航空公司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不在此限。 五、原定班機起飛時間不在保險期間內或預定之起飛及降落地點皆於台灣本島內之航班。 六、被保險人未重新購買交通票券者。 七、辦理機票簽轉,且未產生費用者。 | 第七章 班機改搭保險 第四十六條 特別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項,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本身事由而未搭乘預定之班機。 二、要保人向本公司締結本保險契約前,已發生班機取消、延誤;或已宣布罷工或工運活動。 三、被保險人抵達機場之時,已逾其預定搭乘班機辦理登機之時間。 四、被保險人未搭乘航空公司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但被保險人因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搭乘航空公司業者所提供之第一班替代交通工具者,不在此限。 五、原定班機起飛時間不在保險期間內或預定之起飛及降落地點皆於台灣本島內之航班。 |
行李損失保險
在原本的行李損失中,有規定如果行李 48小時內還未領到行李,則行李視為損失 (就當做是不見了)
這樣子被保險人可以選擇定額 (3千或5千) 或實支實付 (1萬2或2萬) 的理賠
即使你最後在 48小時拿到行李,也都可以獲得理賠
不知道是不是這樣子對於國泰太傷了 ~ 理賠太多了,所以新版的條文,直接將此條文刪除
因此現在的行李損失只有被偷,或是領取行李時發現行李壞了,才算是理賠的範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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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李損失保險 第二十九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遊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個人行李遭受毀損、滅失,本公司依本章承保 項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發生第四章第三十五條行李延誤保險之承保事故時,僅能擇一申請理賠。 一、竊盜、強盜與搶奪。 二、因其所住宿之旅館或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刪除) | 第三章 行李損失保險 第二十九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遊期間內,因下列事故致其個人行李遭受毀損、滅失,本公司依本章承保項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發生第四章第三十五條行李延誤保險之承保事故時,僅能擇一申請理賠。 一、竊盜、強盜與搶奪。 二、因其所住宿之旅館或所搭乘之公共交通工具業者處理失當所致之毀損、滅失。 三、其所搭乘之班機抵達目的地(不含出發地或居住地)四十八小時後,仍未領得已登記通關之託運個人行李者。 |
旅程取消損失保險 (限早鳥型)
旅程取消是在行程出發的7日內,發生住院、親友死亡、戰爭/傳染病、臨時需出國的情況下
你決定取消行程,因此造成無法退費的住宿、機票或其他費用,由國泰產險幫你做支應的動作
原本的理賠分為三塊:訂房費用 (定額)、機票費用 (定額)、其他費用 (實支實付)
在新改版的部份,特別加註,所以的其他費用必須要扣除訂房和機票費用,其他的部份才算是其他費用
這個是在防什麼呢?因為訂房只有定額 5000元,而機票也是定額 5000元,而實支實付則是 1萬元
所以,假如你不能退的機票是 12000元,所以最理想的方式是機票拿定額的 5000元,而不足的 7000元可以再從其他費用中取得
但新版已經將這個洞給補起來了,國泰產險機票最多就是給你 5000元 (一般而言都是不夠的),其他的部份你不能再要更多的情況 … T_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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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旅程取消損失保險 第五十一條 理賠事項 被保險人因第五十條約定之事由致旅行行程全部取消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保險金: 一、訂房費用,本公司依本章承保項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 二、機票費用,本公司依本章承保項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 三、其他費用,本公司對於已預付且無法退還之團費、租車費用、各類門票及機票以外之交 通票券費用,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但最高以本章承保項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款所稱之團費應扣除第一款與第二款所稱之訂房與機票費用後計算之。 | 第九章 旅程取消損失保險 第五十一條 理賠事項 被保險人因第五十條約定之事由致旅行行程全部取消時,本公司依下列方式給付保險金: 一、訂房費用,本公司依本章承保項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 二、機票費用,本公司依本章承保項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 三、其他費用,本公司對於已預付且無法退還之團費、租車費用、各類門票及交通票券費用,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但最高以本章承保項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
旅程延誤保險
旅程延誤係指你因為護照問題、檢疫需求、暴動、傳染病等問題,不得不變動你的行程
因此要改動你的行程,國泰產險會定額提供你定額(1千或2千)或實支實付(5千或1萬)的補助
像這次的檢疫需求,有部份的國家是有提供免費的檢疫場所,所以你不需要額外的付費,但國泰仍要定額理賠你 1千或2千
因此新版裡面,將其限制的更嚴格,如果你要申領定額理賠(實支實付沒有限制),那你一定要有住宿的支出,這樣子才可以申領理賠
這一點就是要避免只是小幅度的影響,也跟保險公司申請定額的理賠 (雖然我覺得只有1、2千元,其實這個理賠金額並不高)
如果你是實支實付的話,那文件/票券/交通膳食費用就沒有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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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旅程延誤保險 第五十九條 理賠事項 被保險人依第五十八條約定之事由致必須更改預定行程時,本公司依本章承保項目所約定之 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由已申請班機延誤或班機改搭重購票券項目時,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僅負 住宿費用賠償之責。 一、海外旅程延誤 被保險人僅得依下列方式擇一申請給付保險金。 (一)定額給付 本公司就被保險人實際發生額外住宿費用時,依本章承保項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 險金。 (二)實支實付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發生第五十八條約定之事由所致額外支出的旅行文件重置費用、交通膳食費用、住宿費用及票券費用負賠償之責,但最高以本章承保項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本公司對於機票、船票、火車票或其他交通工具票證之損失,以被保險人為繼續其預定行程或往來住宿地點及機場、水上或陸上公共交通工具搭程處(碼頭、車站)所須之交通費用計算之,但若其預定之交通費用可退還者,應扣除該項退還之費用。 前述費用以支付被保險人本人之費用為限,如有同食、同宿及同行者,本公司僅依人數 比例計算保險金。 | 第十一章 旅程延誤保險 第五十九條 理賠事項 被保險人依第五十八條約定之事由致必頇更改預定行程時,本公司依本章承保項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事由已申請班機延誤或班機改搭項目時,本公司依本承保項目僅負住宿費用賠償之責。 一、海外旅程延誤 被保險人僅得依下列方式擇一申請給付保險金。 (一)定額給付 本公司依本章承保項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二)實支實付 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發生第五十八條約定之事由所致額外支出的旅行文件重置費用、交通膳食費用、住宿費用及票券費用負賠償之責,但最高以本章承保項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為限。 本公司對於機票、船票、火車票或其他交通工具票證之損失,以被保險人為繼續其預定行程或往來住宿地點及機場、水上或陸上公共交通工具搭程處(碼頭、車站)所頇之交通費用計算之,但若其預定之交通費用可退還者,應扣除該項退還之費用。 前述費用以支付被保險人本人之費用為限,如有同食、同宿及同行者,本公司僅依人數比例計算保險金。 |
旅程縮短保險
這一點的改動對於被保險人比較有利
主要是改動二點:
1) 承保範圍多新增配偶住院亦屬於可以理賠範圍
2) 明確化法定傳染病的定義
原本只有單純寫旅遊地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宣佈為疫區,但因為疫區的定額除了疾管局外,外交部也會公告相關的旅遊警示
所以,修正為「旅遊地經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宣布為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之第三級警告地區,或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之橙色、紅色警示區域」
簡單來說,就是不論是誰宣佈的,現在都納入成為傳染病的定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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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旅程縮短保險 一、海外旅程縮短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遊期間內,因下列事故必須提早返回中華民國境內之住居所或出發地時,本公司依本章承保項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住院者。 (二)被保險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含姻親)死亡或病危者。 (三)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戰爭、類似戰爭、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旅遊地經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宣布為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之第三級警告地區,或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之橙色、紅色警示區域)、恐怖攻擊、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者,但不包括行程出發前已知悉發生前開事件者。 (四)旅遊地因發生天然災害經公共交通工具業者通知需提早返回者。 (五)同行三親等內親屬(含姻親)住院,而需被保險人照顧者。 | 第十章 旅程縮短保險 一、海外旅程縮短 被保險人於海外旅遊期間內,因下列事故必須提早結束旅程而返回中華民國境內之住居所或出發地時,本公司依本章承保項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住院者。 (二)被保險人之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含姻親)死亡或病危者。 (三)預定前往之地點發生戰爭、類似戰爭、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旅遊地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宣佈為疫區)、恐怖攻擊、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者,但不包括行程出發前已知悉發生前開事件者。 (四)旅遊地因發生天然災害經公共交通工具業者通知需提早返回者。 (五)同行三親等內親屬(含姻親)住院,而需被保險人照顧者。 |
其他小修正
還有其他三點的修正,但這三點的修正目前看起來影響不大
比較像是把內容說明的更清楚,所以就整理如下,我直接把差異寫在表格中,讓大家直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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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保險期間的延長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返回國內,且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保險期間內,該交通工具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保險契約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海外旅遊期間結束為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 前項情形,如屬劫機事件,而契約延長已超過七十二小時時,本保險契約效力將自動再延長至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之狀況為止。 要保人申請延長保險期間者,應於本契約約定之保險期間屆滿前通知本公司,但符合第一項約定內容且可提出證明者,得於自動延長期間內通知本公司,經本公司同意並簽批,始生效力。 差異:需提前通知,不能事後理賠時才說明 | 第六條 保險期間的延長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交通工具返回國內,且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保險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保險契約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海外旅遊期間結束為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 前項情形,如屬劫機事件,而契約延長已超過七十二小時時,本保險契約效力將自動再延長至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之狀況為止。 |
第八章 改降非原定機場保險 第四十九條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航空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三、登機證明文件。 差異:需再提供登機證證明你有搭乘此班機 | 第八章 改降非原定機場保險 第四十九條 理賠文件 被保險人申請理賠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理賠申請書(由本公司提供)。 二、航空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
第九章 旅程取消損失保險 第五十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開始前七日內,因下列事由致原先預定之旅行行程全部取消時,本公司對於無法退還已預付之費用,本公司依本章承保項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經本公司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被保險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同行三親等內親屬(含姻親)住院治療。 二、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含姻親)死亡或病危者。(不受前項七日內之限制) 三、出發地或旅遊地突然發生戰爭、類似戰爭、天然災害、恐怖攻擊、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者。 四、旅遊地突然發生法定傳染病(經中華民國主管機關宣布為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表之第三級警告地區,或國外旅遊警示分級表之橙色、紅色警示區域)。 五、被保險人於預定旅遊期間內須出國工作者。 六、被保險人住居住所發生天然災害、火災事故須進行修復者。 七、被保險人擔任訴訟之證人。 八、被保險人強制接受檢疫。 差異: 1) 若行程取消後,保險關係即結束,不能後續再拿來申請班機延誤或其他理賠 2) 把傳染病單獨列一條,並且說明傳染病之定義 | 第九章 旅程取消保險 第五十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開始前七日內,因下列事由致原先預定之旅行行程全部取消時,本公司對於無法退還已預付之費用,本公司依本章承保項目所約定之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但保險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一、被保險人、配偶、直系血親或同行三親等內親屬(含姻親)住院治療。 二、被保險人、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含姻親)死亡或病危者。(不受前項七日內之限制) 三、出發地或旅遊地突然發生戰爭、類似戰爭、天然災害、法定傳染病(旅遊地經相關主管機關宣佈為疫區)、恐怖攻擊、罷工、暴動或民眾騷擾者。 四、被保險人於預定旅遊期間內頇出國工作者。 五、被保險人住居住所發生天然災害、火災事故頇進行修復者。 六、被保險人擔任訴訟之證人。 七、被保險人強制接受檢疫。 |
匿名 黑科技
2020/10/14 13:51請問,我也是投保再新法令之前早鳥不便險,那我除了班機延誤還有什麼可以申請理賠呢?
SOME GUY Adm
2020/10/14 21:05你好,如果你要申請班機延誤(即2年內再次前往同樣地點),那你就無法再申請其他理賠,如果不打算申請班機延誤,那你可以用旅程取消損失,理賠你因為取消行程而不能退的費用(例如機票、住宿、當地票券等),謝謝
SOME GUY Adm
2020/04/15 9:25你好,
1) 依你購買的時間點來判斷,所以你是依舊條文
2) 班機延誤與否是跟你後來有無再出國相關,跟你此次是否已退費無關,所以你只要拿到取消證明且無替代航班,只要未來二年內再去同地點就可以申請班機延誤的理賠,謝謝
a
2020/04/15 7:22您好:
我也是讀了您的旅遊不便險比較的文章後買了國泰的旅遊不便險。
首先要謝謝您費心整理那麼多新舊條例以及改版前後的利害分析。
看了那麼多其實其實還是有點摸不著頭緒,我的旅遊日期是2020/4/29~5/4,我購買國泰的旅遊不便險是2020/2/25日,請問一下我是要依新保險條例來看還是舊條例。會這樣問是因為我夠買保險時間是新條例改版前(3/18)而我的旅遊出發時間是4/29,保險理賠條例是依照保險購買日期起算還是旅遊日期起算。
另外一個問題是如果是舊條例原定機票是否要辦理退票。若航空公司全額退票是否就不構成行程延誤?
可以請您幫忙看一下我的情況適合哪種方式申請理賠。
感謝🙏
SOME GUY Adm
2020/03/29 5:46你好,
1) 看了國泰粉絲團的貼圖後,我覺得按條文來看,國泰此內仍然有修正,而且變成限定原延誤班機搭乘才有理賠,並不像粉絲團所說的本質不變,只是寫得比較清楚而已,因為一定是理賠的實務上遇過爭執,所以才會去修正這一個條文
2) 因為原條文才修正沒有多久,再加上最近國泰因為武漢肺炎的關係,尚無法再次投保,所以還是要看後續實際理賠才能知道理賠部門對這個條文的解釋方式,謝謝
匿名
2020/03/28 18:40版主您好 我是之前在您不便險各家統整那篇留言說國泰改版&貼上PTT文章的那一位
ptt.cc/bbs/Insurance/M.1584650239.A.1DF.html
這篇PTT文章最下面有新留言,國泰產險官方回覆,您怎麼看呢?
我感覺他們是在自圓其說
但我身邊的人都沒有理賠過班機延誤
我有找了一下2019/05這一版本的班機延誤理賠案例,但找到的都是被取消而改搭
想詢問您有遇過或收到別人提供資訊這種理賠案例嗎
"(第一款)原定班機延遲起飛達三小時以上,最後實際是改搭別班班機也有理賠[班機延誤]的案例"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