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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產險的旅遊不便險從 2016年10月更動了線上投保的行程延誤方案
也就是說在線上投保的行程延誤,從原本的「6小時以上的實支實付」,變成「4小時以上定額支付或6小時以上實支實付」,二者擇一理賠
許多網友都說,這樣子富邦產險的不便險已經廢一半了
到底新舊條款之間有什麼差異,就來做個簡單的比較,方便自己後續投保上選擇
舊版的條款是 T038:行程延誤費用保險
新版的條款是 T089:海外旅遊不便保險:行程延誤補償(選擇型)
二者其實都還是可以投保到,只是線上投保目前只限 T089,如果要繼續採用舊的 T038,需要臨櫃進行投保,程序上比較麻煩
新舊之間有價差嗎?
以我之前在線上購買的 T038,選擇旅平險 100萬, D 方案 (不含傷害醫療和突發疾病),五天行程(日本),其費用是 175元
而目前如果依同樣的條件試算 T089,則目前的 100萬的 D 方案為 182元,所以看似 T089 的保費貴了一些
但因為目前 T038 只能臨櫃投保,所以還要再加上人工處理費用,所以保費也不可能像之前這麼便宜
所以我們就認定二個的價差差不多吧
— Update: 目前線上投保最低保額已經拉高至 200萬
T089 還適用於國內出發段的行程延誤嗎?
有的,從其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來看,只要是從事境外旅遊 (為了要出國),且因故為繼續行程 (例如因為飛機停駛,所以要新買其他航空公司的機票),它是有理賠的
但要記得哦,與之前 T038 一樣,這國內出發段的理賠,都還是以繼續行程為目的,所以如果你因此留在台灣,多一晚的住宿費用,這是沒有理賠的,因為第四條已經載明從事境外旅遊,住在國內並非屬於境外旅遊的一部份
同時,這也代表你在國內額外發生的交通費用也不在其理賠的範圍 (例如訂到凌晨的班機,要搭計程車前往,或是更換機場而產生的高鐵費用)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賠償責任期間內從事中華民國境外旅行,因下列事由致其原先預定之旅行行程延誤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第五條 (前略) 前項第二款所稱交通費用係指被保險人為繼續其預定行程或往來住宿地點及機場、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搭程處(碼頭、車站)所支出之交通費用,但若其預定之交通費用可退還者,應扣除該項退還之費用。
至於有部份網路上的文章會提到,國內這段的提早通知是不理賠的,必須等到通過海關的護照查驗後的延誤才有理賠,但我查閱了相關條文後並沒有這樣子的要求
而錯誤的資訊有引用下面的條文,但在最新的保險條文中並沒有這一點,所以即使航空公司提早宣佈取消,亦有理賠,請不用擔心 (富邦不便險-選擇型條文查詢),如果網址失效,請點[連結]自己點選「富邦產物海外旅遊不便保險-行程延誤補償(選擇型)」
(並無此條文)上述所稱海外活動期間,系指自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辦理出境登記之時起,至中國民國管理入出境之政府單位查驗證照入境登記之時止的期間。
二者理賠的範圍一致嗎?
不一致,新版的理賠範圍較小
因為 T089 限縮了理賠的範圍,在 T089 的實支實付部份,其限制理賠 1) 餐食費用 2) 住宿費用 3) 交通費用
此三個項目,T038 也都有理賠,但還額外理賠了 4) 國際電話費/簽證費用 5) 緊急購買衣物及日常必需品
所以 T038 還可以打個電話報平案,或是買個簡單的衣服、牙刷/牙膏等物品,但在 T089 這一部份就都不理賠了
另外,T089明文把餐食、住宿費用僅限投保者的限制寫出來,這一點我覺得還算合理,所以以後如果有住宿費用,記得要開二份收據
而在原本的T038在餐食、住宿費用上用「合理且必要」的形容詞來修正,所以那時應該有排除,只是現在把它寫的明確
理賠行程延誤的啟始時間
新版的 T089 較優,因為它多了一個 4小時以上的定額給付 5,000元,所以如果你的班機或火車是延誤,你就可以選擇定額的給付,而不需要提供任何其他的收據
所以像上次搭 JR 伯備線因為大雨而停駛[經歷連結],就可以使用這項理賠
理賠次數的限制
舊版並沒有限制一次行程中,可以申請的理賠次數
所以如果真的很衰,那去程、轉機、回程、遊途中,你要申請個四、五次都沒有限制,唯一的限制是理賠的上限
但新版只限一次,所以如果真的不幸發生二次以上,你就必須選擇損失較大的一次來做為理賠的申請
第五條 (前略)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保險金之給付,於本保險契約賠償責任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理賠上限
舊版的理賠上限為 2萬元,而新版則是定額給付5,000 元,實支實付 2.5萬元
所以上限是有拉高一點,但是反而限制了理賠的次數
同時,定額給付和實支實付,是只能二者二擇一,不能同時選擇
第五條 (前略) 對於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約定,被保險人僅能擇一給付。
理賠承保的範圍
原則上舊版有理賠的承保範圍中,新版都有含蓋到,同時新版還多納入了一點,如果你因為旅行文件的遺失、被盜,例如護照不見了,因而造成你的行程延誤
這樣子情況的交通、住宿也都有在理賠的範圍中,感覺這一點還算有機會使用到
第四條 第七款 被保險人之旅行文件因遺失、遭竊盜、搶奪、強盜、焚毀或水漬等致毀損滅失或無
法使用所致者。但因遭任何政府扣押或沒收充公者除外。
不保範圍的變動
是的,二者不保範圍上面也有一些調整,新版新增三項 A) 被保險人犯罪行為、B) 契約生效前的罷工、C) 回復預定之行程或直接返國之費用
其中第B項,在原本的條文中也有,但是此次加入契約生效前的字樣,所以代表投保後才知道的羆工是有納入理賠範圍中的,這比原本的條文來得好
至於 C 項,參考網友的回覆(非官方解釋),可能是「回復預定之旅行行程」之後或「直接返國」之後的費用,不在理賠的範圍。其實這樣子來看,本來這一些費用就不會拿來申請理賠,但是可能會有些人會想要保險公司賠回國後的高鐵或是因為行程有些變動而衍生出來的費用,所以把它們都排除在外。
第七條 不保事項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七、 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已發生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十、 被保險人回復預定之旅行行程或直接返國後之費用。
另外,在舊版中原本有的因國內線機場關閉而造成的延誤不在理賠範圍中,這一點也被移除了,我想應該是現在會搭台灣國內線再轉國際線的機會太少了,但對於離島區民如果要搭國內線來轉程國際線,應該可以有更完整的保障
我把上面比較內容,整理成為下面的表格,方便大家一次看完,不用看落落長的解釋
代號 | T038 | T089 |
名稱 | 行程延誤費用保險 | 海外旅遊不便保險:行程延誤補償(選擇型) |
保費(5天/100萬) | 175 | 182 |
出發段是否納入 | 是 | 是 |
延誤時間 | 6 小時以上 | 4 小時以上(定額) 6 小時以上(實支實付) 二擇一 |
理賠次數 | 不限 | 一次 |
承保範圍差異 | 一致 | ‧強調境外旅行 ‧納入旅行文件遺失之延遲 |
理賠金額差異 | 實支實付 (上限2萬元) | 新增定額給付 (5000元) 實支實付 (上限 2.5萬元) |
給付項目 | 1. 交通費用 2. 住宿費用 3. 合理膳食費用 4. 國際電話費、簽證費 5. 緊急購買衣物及日常必需品 | 1. 新增餐食費用、住宿費用僅限投保者,不含同行者 2. 無理賠國際電話費、簽證費 3. 無理賠緊急購買衣物、日常必需品費用 |
不保項目差異 | ‧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 ‧中華民國境內國內線機場關閉 | ‧新增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僅排除契約生效前的罷工 ‧新增回復預定之行程或直‧接返國 |
當然,除了比較還是要細看一下條文,避免因為我的理解錯誤而造成誤會
請大家還看一下整理後條文,確認相關的解釋正確的
名稱 | 行程延誤費用保險 | 海外旅遊不便保險:行程延誤補償(選擇型) |
保單內容 | [網址] 第八章 行程延誤費用保險 | [網址] |
承保範圍 | 第五十九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下列事由致其原先預定之旅行行程延誤超過六小時以上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發生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潚、土崩、岩崩、地陷或其他天然災變。 二、已確認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延誤、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而於六小時內無其他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三、被保險人失接已確認轉接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且於到達轉運站後六小時內無其他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 第四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約定之賠償責任期間內從事中華民國境外旅行,因下列事由致其原先預定之旅行行程延誤時,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一、 發生颱風、暴風、洪水、閃電、雷擊、地震、火山爆發、海嘯、土崩、岩崩、地陷或其他天然災變。 二、 已確認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延誤、被取消、或因超額訂位致被保險人被拒絕搭乘而超過本保險契約第五條所約定之時數無其他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三、 被保險人失接已確認轉接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且於到達轉運站後超過本保險契約第五條所約定之時數而無其他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可供其搭乘。 四、 已確認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機件故障。 五、 所搭乘之定期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遭受劫持。 六、 旅遊當地檢疫之規定而須留置該地者。 七、 被保險人之旅行文件因遺失、遭竊盜、搶奪、強盜、焚毀或水漬等致毀損滅失或無法使用所致者。但因遭任何政府扣押或沒收充公者除外。 |
理賠範圍 | 第六十條 行程延誤費用之範圍 被保險人因前條所列之事故須額外支出下列費用時,本公司於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限度內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二、下述之住宿及其他雜費(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但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低於五萬元時,則以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為限),但此項費用係於中華民國境內旅行發生者,本公司不予給付: 1.合理且必要之住宿及膳食費用。 本公司對於前項第二款第三目於行程延誤六小時內所生之費用不負賠償之責。 | 第五條 理賠範圍及方式 被保險人依前條約定之事由致原先預定之旅行行程延誤時,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保險金: 一、定額給付: |
不保事項 | 第八條 共同不保事項 一、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恐怖活動、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二、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要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致者。 四、地震、火山爆發或由此二者所引起之海嘯。 五、任何以獲得醫療為目的之旅行。 第六十一條 不保事項 | 第七條 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行程延誤,本公司不負理賠責任: 一、 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 二、 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 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恐怖活動、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四、 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五、 因任何政府機關之法律規定或行政命令所致者。 六、 因所搭乘之班機、水上或陸上大眾運輸工具業者破產所致者。 七、 本保險契約生效前已發生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所致者。 八、 被保險人非以乘客身分搭乘者。 九、 被保險人從事中華民國境內旅行者。 十、 被保險人回復預定之旅行行程或直接返國後之費用。 |
名詞定義 | 第一條 名詞定義 一、中華民國境內: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 二、中華民國境外: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之地區。 四、旅行文件:指護照、簽證、臺胞證或其他用作出入國境或通行之文件。 第六十二條 名詞定義 | 第二條 用詞定義 一、 陸上大眾運輸工具:指固定於軌道行駛之車輛,如火車、高鐵、電車或捷運運輸系統等,但不包括架設於軌道之遊樂設施,如雲霄飛車等。 二、 水上大眾運輸工具:指船舶,但不包括遊憩用之水上設施或從事演習或訓練之軍用艦艇。 三、 旅行文件:指護照、簽證、臺胞證或其他用作出入國境或通行之文件。 四、 中華民國境內: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他為統轄權所及之地區。 五、 中華民國境外: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外及其他統轄權所不及之地區。 |
本文留言 (107)
你好,我個人覺得可以理賠,因為你因此會多了相關的住宿費用,但重點在於航空公司是否願意提供延誤證明,因為有時候航空公司很早就告知航班的變動,他們是不會發出延誤/取消證明,所以我認為你只要拿得到延誤證明,那就可以順利申請到理賠,謝謝
請問已投保T089,原訂1/7 16:15從青森飛回台灣。昨天航空公司告知因飛機調度,直接取消航班,請我們改搭1/8 16:15青森飛回台灣......這種在旅行投保期間之前,人還在境內尚未出國,但是航班取消延誤六小時,算是在理賠範圍內嗎?打客服三個說可以理賠,兩個說不行。目前在等業務員直接詢問理賠專員
你好,我個人覺得應該不行,建議你還是跟客服或保險公司櫃台人員詢問一下,謝謝
請問我可以同時投保T038跟T089嗎?
你好,不行這樣子保哦,因為富邦可能會跟你要進出口的資料來證明是二趟行程,這樣子反而無法理賠,如果擔心的話,就投保二間保險公司即可,謝謝
好的,謝謝您 讓我放心許多!
另外有個疑問是 富邦的理賠是整段旅程中不論去程、轉程、回程,只能選一段理賠
假設我行程是10/1~10/6
那我拆開保是可行的嗎 例如 我先保10/1~3去程 再10/5~6回程
這樣如果去程回程都因天候影響沒辦法飛 都能申請理賠嗎
還是也是只能擇一 謝謝您~
你好,
1)確定出發地是有理賠的,業務應該不太清楚保單
2)這樣子可以理賠,因為你的班機是在你原本的保單時間內,前一天取消一樣可以理賠,因為重點不是看你取消的時間,而是飛機搭乘的時間,謝謝
你好
想請問富邦的T089海外旅遊不便保險:行程延誤補償(選擇型) 這條 有保出發地沒錯嗎
(因為前天問到一個富邦業務跟我說它們是出國時 人在國外了 班機無法回台才會理賠@@??)
另外想再問一下,假如我班機是10/1下午4點,我保單生效日10/1設下午3點
可是如果因為颱風關係,航空公司前一天9/30就取消班機,班機並沒有在保單生效時間內取消,這樣還能申請理賠嗎
作者已經移除這則留言。
你好,你改從福岡轉新幹線,一定要搭回到岡山(中間不能停留),才有滿足理賠要素,如果你想從隔天的行程福島開始的話,是無法理賠的,謝謝